-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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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給付基準。另考量被
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之遺屬年金,係以投保年資作
為給付金額計算基礎,致年資較短之被保險人,若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其遺
屬所得請領之年金金額較低,恐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爰參採先進國家作法,本
保險遺屬年金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比率發給,以加強保障渠等權益,併
予說明。
二、考量受被保險人扶養之遺屬人口數多寡及生活需要,爰於第二項定明遺屬年金於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其加給之基準及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