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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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51 條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
: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被保險人
    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
      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
      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前項第二款計
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第一項定明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給付基準。另考量被
    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之遺屬年金,係以投保年資作
    為給付金額計算基礎,致年資較短之被保險人,若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其遺
    屬所得請領之年金金額較低,恐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爰參採先進國家作法,本
    保險遺屬年金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比率發給,以加強保障渠等權益,併
    予說明。
二、考量受被保險人扶養之遺屬人口數多寡及生活需要,爰於第二項定明遺屬年金於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其加給之基準及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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