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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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等
相關規定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為利民眾理解相關準用事項,爰參
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程序及
期限。
二、配合現行實務作業,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五條規定及其
附表,於第二項定明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
費用之應備具書件。至於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
,因其涉及緊急傷病認定及境外就醫情形,所涉證明文件較為複雜,故不於本細
則完整列舉應檢具之文件,保險人於審查認有需要時,將依個案情形函請被保險
人提供,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