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參照國際勞工組織一九五二年之「修正母性保護公約」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