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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52 條
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診斷書及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院、
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應依式填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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