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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52 條
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 (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者。) 之配管 (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
部分。) 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
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
關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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