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 (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者。) 之配管 (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 部分。) 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 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