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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52 條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
處理:
一、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調配至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二、試題雖有瑕疵仍可作答時,依修正之評閱標準評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目前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命題並無科目之區分,爰配合實
務運作情形,酌修第一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