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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屠宰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
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
或接續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屠宰工作型態與製造業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之部分特定製程相同,爰參照第
    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明定屠宰工作其雇主申請重新招募之規定。另
    考量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應依第十九條之五規定每三個月辦理聘僱本
    、外國人比率之定期查核,基於行政簡化,故申請重新招募時,無須再審核其聘
    僱外國人之比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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