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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52 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
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明定雇主違反應通知工資調整、書面通知勞工其繳納之退休金、保險費金額事項之處
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