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52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儲槽實施定期保養與檢查應依左列規定:
一、指定合格人員確實測定槽內有害氣體及氧氣之含量在法定許可範圍內
    。
二、切實關閉儲槽之進出導管,必要時得使用盲板。
三、加強槽內通風。
四、提供作業人員必要之個人防護具。
五、派遣適當人員及救護車輛在槽外監視待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