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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5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
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