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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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
二、雇主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獎助。
三、其他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職業災害勞工常因工作能力減損而退出職場,或須以漸進方式復工,為提升
    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意願,並鼓勵雇主積極提供復工協助,爰明定中央主管
    機關得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雇主僱用及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
    獎助等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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