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 二、雇主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獎助。 三、其他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職業災害勞工常因工作能力減損而退出職場,或須以漸進方式復工,為提升 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意願,並鼓勵雇主積極提供復工協助,爰明定中央主管 機關得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雇主僱用及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 獎助等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