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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之補助。
五、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能完善建構勞動意識、集體勞動關係及勞動權益等,使勞工進入職場時,即具
    備有組織結社、協商對話及強化勞工自主解決爭議之能力,以避免不必要之勞資
    爭議發生,並進一步穩定勞資關係,進而促進勞工穩定就業及建立友善之工作環
    境。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工會參與
    及監督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及其他提升工會
    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一、為強化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透過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以因應勞動
    及就業環境轉變,穩定勞工就業,爰增列第四款,原第四款遞移為第五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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