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務再設計。 二、繼續僱用補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我國人口快速高齡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力人口逐年攀升,且考量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增長產生之工作障礙,致提早退離職場,為提升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職務再設計、繼續僱用補助及 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另所定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包括提供轉職協助、就 業津貼、僱用獎勵補助或社會保險之保險費補貼等多元就業協助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