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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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務再設計。
二、繼續僱用補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我國人口快速高齡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力人口逐年攀升,且考量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增長產生之工作障礙,致提早退離職場,為提升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職務再設計、繼續僱用補助及
    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另所定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包括提供轉職協助、就
    業津貼、僱用獎勵補助或社會保險之保險費補貼等多元就業協助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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