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 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有面臨就業不穩定、失業及再就 業困難等情形,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穩定就業協助、重返職場協助及其他 有關就業協助事項,俾利更彈性、及時因應就業市場變化。至於所定其他有關就 業協助事項,包括提供轉職協助、就業津貼、僱用獎勵補助或社會保險之保險費 補貼等多元就業協助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