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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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五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
-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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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款新增。
二、於民國九十四年修正之勞退新制,規範年資可不受同一事業單位之限制。然於制
度推行過程中,主管機關建議年齡接近原強制退休規範(六十歲)之勞工選擇原
制度。然於民國九十七年將強制退休年齡修正為六十五歲時,卻未同時調整自請
退休之規定,外在條件的變化,影響民眾原本生涯規劃,致使民眾權益受損。
三、依據經濟部提供資料,顯示全台灣企業約一百二十六萬家,平均經營壽命達十五
年者,僅佔全體企業的 29.65 %,除國營事業及公職單位外,多數勞工要符合
勞動基準法之舊制所制定之退休規定,實為困難。
四、政府應尊重每一位勞工的退休權利及意願,爰增設本款,以維護勞工退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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