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53 條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
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有效。
出生證明書由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出具者,效力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