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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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
、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
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53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之認可、審查、許可、驗證、檢查及指定等業務,
應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法所定之認可及審查等業務,應依規費法規定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並授
    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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