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之認可、審查、許可、驗證、檢查及指定等業務, 應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法所定之認可及審查等業務,應依規費法規定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並授 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