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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53 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 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 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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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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