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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53 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
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
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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