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傳動帶,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規定不用 時不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