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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53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鋼索與捲胴之緊結。
二、鋼索與捲胴之緊結方法包括灌注巴紙合金、銷、壓夾、栓銷等。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三‧二‧二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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