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時,應供給下潛或上浮使用之安全索,並監督勞 工確實使用。 前項安全索,應依減壓站之停留深度以木標或布條作記錄。
一、條次變更。 二、雇主供給勞工使用安全索外,有責任監督勞工是否確實使用。 三、第二項,「依附表三規定之各上浮停留水深處」修正為:「依減壓站之停留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