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53 條
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
體儲槽之配管,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
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前項配管,包括儲槽與配管間之連接部分,以輸出或接受液化之可燃性氣
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用者為限。
液氧儲槽僅供應醫療用途者,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外,得
另裝旁通閥。但旁通閥應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並加鉛封或上鎖,非遇有緊
急情況或維修需要,不得開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