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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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僑外學生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
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等規定之學生身分且學籍為在學狀態,經就讀學校同意工作者
,本部即核予工作許可;基於應備文件皆經學校同意或出具,再經本部續依學校
提供之文件予以審認。為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應備文件,爰刪除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文件,於申請書中增列相關欄位以利學校勾選認定。
二、刪除第二項所定之應備文件,另於申請書增列第三十一條相關資格條件,以利學
校認定。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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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並配合章名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