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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3 條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
梯。但設有檢點台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
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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