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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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53 條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雇主勞工或接受補助者之申請案件後
    ,如申請者未檢齊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之效果。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一、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有規定各津貼或補
    助之申請期間,因申請期間為不變期間,如未於期限內申請則失其權利,為避免
    爭議及明確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未依申請期限規定請領津貼或補助時,應不
    予受理,爰明列第一款違反申請期限不予受理之規定。
二、申請文件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之規定,移列至第二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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