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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3 條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
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雇主勞工或接受補助者之申請案件後
    ,如申請者未檢齊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之效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