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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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保險死亡給付以一人請領為原則,並就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
時,其請領及發給之方式為規定。
二、為避免被保險人死亡時,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而有遺屬年金、遺屬津貼請
領條件或請領意思不一致之情形,爰於第二項前段定明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
時,應發給遺屬年金。倘經協議請領遺屬津貼或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
之差額者,則依第二項後段規定從其協議發給。
三、為保障未具名之當序遺屬領取給付之權利,爰於第三項定明由具領之遺屬負分與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