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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53 條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外國技術人力,於原聘僱外國技術人力
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
    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二、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展延聘僱(以
    下簡稱展延聘僱)。
三、外國技術人力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
    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