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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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所稱駐外機構係包含使領館、代表
處及辦事處,並未包含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爰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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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法制體例一致性,酌修第一項序文。
二、配合雙語國家政策推動,並簡化保險給付申請程序,且現行保險人對於申請保險
給付之審查作業,已就部分種類英文文件,同意得免附中文譯本,爰增訂第二項
但書,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免附中文譯本。爰此,除保險人個案審查所需外
,被保險人所附英文文件是否應併附中文譯本之態樣,保險人將於機關網頁或申
請書表註明,以利被保險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