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多屬原則性規定,自應訂定施行細則以補充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之修正,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