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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4 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 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 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 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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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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