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 人員負責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