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一、本條新增,增列捲揚用鋼索、起伏用鋼索應有二捲以上留置於捲胴上。 二、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三‧三‧四節及第三‧三‧五節規定。
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一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