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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54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捲揚用鋼索、起伏用鋼索應有二捲以上留置於捲胴上。
二、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三‧三‧四節及第三‧三‧五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一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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