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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54 條
可燃性氣體 (氨及溴甲烷以外。) 之高壓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
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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