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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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公私立大專
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除寒暑
假外,其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由十六小時修正為二十小時,爰修正第二項。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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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並配合章名修正文字。
-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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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
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並兼顧其就學權益及工讀需求,將
原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修正延長至一年,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