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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54 條
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公私立大專
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除寒暑
假外,其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由十六小時修正為二十小時,爰修正第二項。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章名修正文字。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一、為簡化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
    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並兼顧其就學權益及工讀需求,將
    原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修正延長至一年,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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