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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54 條
雇主對處理有毒性氣體作業勞工應提供適當之工作服。
前項工作服應限於工作場所穿著,並應由廠方定期清洗,經常保持整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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