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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4 條
衝擊試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四「金屬材料衝擊試驗法」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並就個別熱影響部及熔接金屬部分別實施,且應在第一
種壓力容器之最低使用溫度以下為之。
衝擊試驗片之形狀及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三「金屬材料衝
擊試驗試片」之試驗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該試驗片之採取,應符合
國家標準 CNS  九八○○「壓力容器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或與其同等之
標準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對衝擊試驗之方法及試驗片之採取,予以規定。
二、衝擊試驗(Impact tests)應就熱影響部(heat-affected zone)及熔接金屬部
    分別實施,且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低使用溫度以下實施試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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