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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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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
        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須整組報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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