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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
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瞭解本辦法執行情形及落實查核機制,明定核發津貼之查核機制及雇主、用人
    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配合查核之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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