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 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本條新增。 二、為瞭解本辦法執行情形及落實查核機制,明定核發津貼之查核機制及雇主、用人 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配合查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