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為提供遺屬基本生活保障,有關遺屬年金之發給均須具備一定之身分及條件始得請領 ,如配偶因再婚、子女被他人收養而喪失身分,或不符請領條件時,保險人即應予停 發,爰於各款定明應停止發給遺屬年金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