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 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定明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 之書件。 二、第二項定明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 之證明文件代之。例如就診醫院、診所開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已載明住院診療 期間(職業傷病者另需載明門診治療期間及次數),並蓋妥醫院及醫師印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