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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54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
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