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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54-1 條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其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保險人於實務審查各項保險給付,遇有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或其家
    屬,無從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之情形時,應檢附足資辨識之親屬關係證
    明文件代替之。為明確規範,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