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其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保險人於實務審查各項保險給付,遇有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或其家 屬,無從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之情形時,應檢附足資辨識之親屬關係證 明文件代替之。為明確規範,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