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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55 條
工廠會議之主席,由雙方代表各推定一人輪流擔任之。 工廠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工廠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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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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