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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5 條
雇主對於勞工寢室,依下列規定:
一、洞穴、儲藏室及畜舍不得做為寢室。
二、茅舍及帳篷不得做為永久性之寢室。
三、寢室及其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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