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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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5 條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
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
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一、為防範鍛造成型作業等,因模具破裂或鍛造物受撞擊飛出造成災害,增列鍛造成
    型作業因模具等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該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
    保障作業勞工安全。
二、增列但書,鍛造成型作業等,如因大尺寸加工件須以手扶持方能進行作業者,應
    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以資防範加工破片飛出之傷害,爰增列但書,以資
    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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