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 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一、本條新增,增列吊桿傾斜角指示裝置。 二、伸臂之起伏,傾斜角隻大小對應不同之各該額定荷重,為使操作者知悉傾斜角大 小,俾於規定範圍內操作,應設傾斜角指示裝置。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四‧二節規定。
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二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