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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55 條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
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吊桿傾斜角指示裝置。
二、伸臂之起伏,傾斜角隻大小對應不同之各該額定荷重,為使操作者知悉傾斜角大
    小,俾於規定範圍內操作,應設傾斜角指示裝置。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四‧二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二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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