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控制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造設備之控制裝置、依次條、 第五十七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設置之撒水裝置、依第六十七條規定設置之 消防設備、製造設備之冷卻水泵、緊急照明設備及其他為確保製造安全經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設施,應設置不因停電導致該設施失卻安全功能之緊 急電源或採取其他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