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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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十四條說明。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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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部分職類術科測試改採電腦線上測試,爰複查之作業流程應比照學科測試採
電腦線上測試之流程,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二項規定。
-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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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資訊技術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已建置成績複查線上申請系統,應檢人得採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成績複查,為使應檢人即時查知複查結果,爰參酌行政程序
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送達方式,增加第二項複查結果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回復
之規定,並酌修文字。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