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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5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學科測試應調出申請人答案卡,核對申請人准考證號碼無訛,檢查作
    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資訊設備高低感度各重讀一次,確認分數
    計算與登記無誤。
二、學、術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者,應調出申請人電腦試卷(含作
    答結果),核對申請人學、術科測試編號無訛,檢查並確認分數計算
    與登記無誤。
三、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
    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前項複查結果及各職類評分
方式函復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回復申請人。原答案卷(卡)、影印本,
不得提供給申請人。如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
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申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同第十四條說明。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一、配合部分職類術科測試改採電腦線上測試,爰複查之作業流程應比照學科測試採
    電腦線上測試之流程,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二項規定。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一、配合資訊技術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已建置成績複查線上申請系統,應檢人得採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成績複查,為使應檢人即時查知複查結果,爰參酌行政程序
    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送達方式,增加第二項複查結果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回復
    之規定,並酌修文字。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