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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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指派外國人至未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從事
    外展農務工作,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法令或核定之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二十四條之三外展看護工作規定,明定實地查核規定。又為明確規範雇主
    管理責任,雇主倘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據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之一
    部或全部,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配合第四條第五款文字,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文字。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五條修正納入牡蠣養殖漁業,第二項酌作文字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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