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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55 條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
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
各該條所定之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
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法人及自然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之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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